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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尿液採驗:尿不出來的時候,台灣的規定怎麼寫

如果有一次採驗在等著你,從這一頁開始。台灣管尿液採驗的規定是寫下來的:誰要驗、在什麼房間、有沒有人看、尿量不夠時給你什麼。這一頁把它們照原文走一遍。

先說一件和本站英文版不一樣的事。美國的規定為「試了但尿不出來的人」寫了一套程序,有時限、有醫師評估、有指定的決定者。台灣的規定有沒有對應的東西,這一頁會讓你自己看。所以這一頁不會承諾你一套程序;它只說規定寫了什麼,也說清楚規定沒有寫什麼。

需要看原文的地方,規定會被整段引出來。其他地方會有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3] 這樣的標記,點一下就能在資料來源頁看到全文。

先講結論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3 條必須接受尿液採驗的人,是一份寫定的名單,叫「特定人員」,列在《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的附表裡,下面會按部會列出和一般人最相關的幾類,其餘的也會點到。[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3] 一般的上班族、計程車和貨車駕駛、一般的學生,附表沒有列。

採尿的規範寫的是「具隱密性之隔間」。[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六)] 有人在旁邊監看的情況只有兩種,都是在檢體本身出了狀況之後:溫度不對,或懷疑攙假。[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十二)] 尿不出來,不在這兩種裡面。

尿量不夠,規範寫的處理是:另行採集後合併,並且可以給你水喝,每隔三十分鐘約二百五十毫升,總水量以七百五十毫升為限。[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九)] 規範沒有寫時限,也沒有寫水喝完了還是尿不出來會怎樣。

路邊的警察攔檢,細則寫的檢測方法是唾液快篩,不是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19-4]

最後一件事,也是最重要的一件:下面的每一條規定,都停在同一個地方。這一頁會把它們攤開,讓你自己看它們停在哪裡。

這些規定管到你嗎?

因為工作或身分而被要求驗尿——不是因為涉案——法律依據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3 條: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3]

「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是這一條的全部範圍。誰是特定人員,由行政院訂的《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決定: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或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必要的人,範圍列在附表。[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3]

附表是按部會排的。交通部的部分:市區和公路汽車客運業的職業駕駛人、鐵路行車控制和班車駕駛人員、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服務於船舶上的所有人員、門式機和橋式機操作人員,以及領有檢定證的航空人員。[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附表] 國防部的部分:入伍受訓人員、各類軍用航空器、艦艇和車輛的駕駛與維修人員、服務於戰鬥部隊等處所的人員,以及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的國軍人員和軍校學生。[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附表] 內政部的部分:幾類特定情形的警察人員,以及入伍受訓、曾有毒品行為或有嫌疑的替代役役男。[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附表] 經濟部的部分:台電發電、輸電、變電、配電的裝修、運轉、操作和電力調度人員,中油的儲運、供水、供電、煉製人員,經濟部所屬機關負責鍋爐、高壓氣密設備、重要車輛駕駛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人員,以及這些業務的承包廠商實際進廠或操作的僱用人員。[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附表] 教育部的部分:曾有毒品行為的學生、休學或中輟後復學而有事實足認有嫌疑的學生、有事實足認有嫌疑的學生、學校認為有必要並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未成年學生,以及學校編制內的校車駕駛。[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附表] 法務部的部分:矯正機關的收容人中曾有毒品行為、有嫌疑,或基於安全管理需要的人。[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附表] 附表還有四個部會:衛生福利部的部分是第一級和第二級管制藥品的輸入、輸出、製造、販賣、檢驗和業務相關人員,以及毒品檢驗、研究和業務相關人員;海洋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安全局各有自己的一列。[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附表]

把這份名單讀一遍,也讀它沒有寫的。計程車駕駛人、貨車駕駛人不在上面,只有客運業的職業駕駛人在。[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附表] 一般的學生不在上面,只有列出的那幾類在。[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附表] 一般的上班族、一般的公司,附表沒有列。這是附表列了誰,不是「其他人一輩子都不會被驗」。

被列進去的人會遇到哪幾種檢驗,辦法也定義了:受僱前的受僱檢驗、被懷疑時的懷疑檢驗、工作發生意外時的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在監(院、所、校)檢驗、不預定期日的不定期檢驗,和抽驗的隨機檢驗。[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3]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檢驗;用隨機檢驗辦理時,抽檢率每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5]

一般的雇主呢?

如果你不在附表上的任何一類裡,本站沒有找到任何一條法律要求你驗尿,也沒有找到任何一條禁止雇主要求。找到的是《就業服務法》第 5 條: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就業服務法 §5] 什麼是隱私資料,施行細則有寫: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1-1]

藥物測試是隱私資料。同一條接著寫,雇主要求提供隱私資料,「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1-1] 它沒有說雇主不能驗,也沒有說你拒絕會怎樣。它說的是:要有目的,要和目的有關聯,要在必要範圍內。本站能告訴你的就到這裡。

三個角色,分清楚是誰

台灣的規定裡,做事的是三個角色。

主管機關是你所屬或受它監督的那個部會或機關。通知你去採驗的是它,[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3] 接到檢驗報告後把結果通知你的也是它。[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12] 採尿人員是採尿室裡的人。尿液的採集,辦法規定要依衛生福利部(衛福部)公告的濫用藥物尿液採集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8] 下面講的隔間、水、溫度,都出自那份規定。**檢驗機關(構)**是驗的人:只能是衛福部認證的檢驗及醫療機構、衛福部指定的衛生機關,或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憲兵指揮部這類依法設置的檢驗機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3-1]

檢體分成甲、乙兩瓶:甲瓶做例行檢驗,乙瓶留著複驗。[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3] 檢驗的基本項目是嗎啡類和安非他命類,主管機關可以依業務特性增加。[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11]

讀下去的時候把三個角色分開。辦法沒有寫哪一個角色判定「尿不出來算什麼」。

會有人看著嗎?

衛福部公告的《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第一句就把兩件事並列:採集的正確性,和受檢者的隱私。[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壹一] 採集那一章的開頭,是這一句:

尿液檢體之採集,除可能已被攙假或調換外,應儘量顧及受檢者之隱私。

[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

正常的情況,是一個有隱密性的隔間。規範沒有寫任何人和你一起在裡面。

受檢者應於具隱密性之隔間內採尿,尿液檢體應先採集於壹瓶,並由採尿人員會同受檢者將尿液檢體分裝成兩瓶,分別標示為甲、乙。

[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六)]

隔間外面發生的事,規範寫得很細,而且每一條都是關於攙假,不是關於你。採尿前,採尿人員會請你脫掉足以夾藏攙假物質的衣物,例如外套;手提箱、皮包放在外面,隨身錢包可以留著。[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三)] 你要先洗手並烘乾,[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四)] 洗手後要和採尿人員在一起,不能碰水槽、水龍頭、清潔劑。[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五)] 採尿室的馬桶水槽會加藍色清潔劑,讓水槽裡的水都是藍的,而且沒有其他水源。[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一)] 採尿人員和你在一起,是為了讓你碰不到水;規範沒有寫採尿人員看著你排尿。

有人監看的情況,規範只寫了兩種,都在下一節。 尿不出來不在裡面。

還有一種是「有人在廁所裡,但在隔間外」。 規範只在一種情況下這樣安排:發生緊急事件,找不到符合規定的採尿室,又必須立即採集。

受檢者可由一位同性別之採尿人員陪同至公共廁所採集尿液,並儘可能於採尿室之馬桶水加入藍色馬桶清潔劑,該人員於採尿過程應留於公共廁所內,但應留於隔間外……

[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八)]

受檢人是婦女時,辦法規定她的尿液採集要由婦女執行。[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9] 男性受檢人,辦法沒有另外寫。

三個房間畫在同一條地面線上:一個關上門、門後透著光的隔間,三個人在一道薄薄的隔板後面等,和一間有兩個人在裡面的開放式洗手間。

一個有隱密性的隔間。規範寫的正常安排就是它,其他的都是例外;它沒有寫有人和你一起在裡面。

緊急時借用的公共廁所:一位同性別的採尿人員留在廁所裡,但留在隔間外。規範只在找不到合格採尿室時才這樣安排。

洗手之後、進隔間之前,採尿人員和你在一起,站在幾步之外。管的是水槽和水龍頭,不是你。

兩種情況還是會有人看

規範裡「監看」兩個字只出現在兩個地方,兩個都是在檢體出了狀況之後,沒有一個是關於尿不出來。[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十二)] [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二十一)]

第一個是溫度。 你交出去的尿,不管多少,規範寫的是必要時立即量溫度,而且採尿後到量溫度不能超過四分鐘。[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十一)] 然後:

尿液溫度若超出攝氏三十二度至三十八度範圍,即有攙假之可能,此時受檢者應在同性別採尿人員監看下,於同地點儘快重新採尿,兩件尿液檢體應同時送驗,又受檢者尿液之溫度超出範圍時,亦可應其要求量口溫以確認之。

[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十二)]

所以幾滴尿不是直接被丟掉。規範寫的是必要時先量;量出來超出範圍,整件事就從「尿量不夠」變成「有攙假之可能」,下一次採尿就有人在旁邊。你可以要求量口溫來確認,那是規範寫給你的一句。這種事多常發生,規範沒有說,本站也不會說。

第二個是懷疑攙假。 有攙假可能的檢體,要由較高層次的管理人員審核,並決定是否讓你在同性別採尿人員監看下重新採集第二件。[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二十一)]

兩種情況都不是關於你的膀胱。一種看的是溫度計上的數字,一種看的是檢體本身。

如果尿不出來

尿量的規定在這裡:

採尿人員於收到尿液檢體後,應先檢查尿液量是否至少六十毫升,若尿液採集量不足時,應另行採集後合併之,以達到所需之量。為達到所需之尿液量,採尿單位可每隔三十分鐘提供約二百五十毫升之飲用水以促進排尿。但提供之總水量以七百五十毫升為限。

[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九)]

這一段給了你三樣東西,值得記住。第一,「另行採集後合併」:不必一次到位,分幾次湊到六十毫升,規範寫的就是這樣。第二,水:採尿單位可以每隔三十分鐘給你約二百五十毫升,總水量以七百五十毫升為限。這是規範自己的數字,是在採尿室裡、在那段時間內給的。第三,檢查夠不夠的是採尿人員,給水的是採尿單位:兩件事都在採尿的那一邊,沒有一件是你的責任。[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九)]

這一段也停在一個地方。它沒有寫時限。它沒有寫水給完了、還是尿不出來,接下來會怎樣。它沒有寫誰來決定、依什麼決定。本站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這份規範、《採驗尿液實施辦法》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的每一條都讀過,也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用「採驗尿液」「尿液採驗」「尿液檢驗」「尿液篩檢」做過全文檢索:沒有一條規定是寫給「試了但尿不出來的人」的。這就是這一頁可以說的全部。

事先灌水呢?

規範的水是在採尿室裡、按上限給的。在那之前的幾個小時自己灌水,是另一件事,而且可能有醫學上的代價。一份醫學期刊上的病例報告,作者說是同類的第一例,結論是這樣寫的:

對於接受尿液藥物檢測的工作者,我們的結論是,急性水中毒的危險因子包括 (1) 攝入超過 1 公升的水,以及 (2) 尿液稀釋功能受損。

[Klonoff & Jurow 1991]本站譯文。

規範自己的數字在上面:總水量七百五十毫升,在採尿室裡分次給。[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貳五(九)] 它不是叫你從早餐開始喝。

拒絕,和正當事由

辦法裡寫到不配合的,用的是「拒絕」這個詞:

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適當之措施,經採取各種措施仍無用後,必要時得拘束其身體行之。但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7]

辦法沒有定義什麼算拒絕。尿不出來算不算,它沒有說算,也沒有說不算。由哪一個角色判斷,它也沒有寫。

辦法還有一條寫到「正當事由」:受檢人有正當事由無法依限接受採驗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另行通知採驗。[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6] 什麼是正當事由,辦法沒有定義,沒有一個字說到任何疾病或狀況。害羞膀胱症候群(paruresis)算不算,本站不替法規決定,也沒有人能替你預先決定。

規定停在水那裡。水給完之後發生什麼,規範沒有寫。

美國的規定怎麼做,以及為什麼這一頁不能承諾同樣的事

本站英文版那一頁走的是美國運輸部的規定,49 CFR part 40。那套規定只管美國受運輸部監管的運輸業雇主和安全敏感職務的員工,[49 CFR 40.1] 在台灣不約束任何人。把它放在這裡,只是讓你看見「為尿不出來的人寫一套程序」長什麼樣子。

它給時間和水:

敦促員工飲用最多 40 盎司的液體,在最長三小時的期間內合理分配,或直到當事人提供了足量的尿液檢體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員工拒絕喝水不構成拒絕受檢。

[49 CFR 40.193(b)(1)(ii)]本站譯文。

時間到了還沒有檢體,雇主要在諮詢一位醫學審查官(MRO)之後,安排員工在五天內接受一位執業醫師的評估。[49 CFR 40.193(c)] 那位醫師只提建議;判定是 MRO 做的。[49 CFR 40.193(h)] 那套規定也定義了什麼算醫療狀況:可查明的生理狀況,或有醫療文件記載、既已存在的心理疾患,但不包括沒有佐證的「情境性焦慮」。[49 CFR 40.193(e)]

拿它和上面的台灣規定對著看,差別就是這一頁的全部:那邊有時限、有醫師、有指定的決定者,還有「有醫療文件記載」這個詞;這邊有隔間、有水、有溫度計,然後是一段空白。

警察

路上被攔下來,你遇到的是另一套規定,而且驗的不是尿。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寫了警察攔停已發生危害或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後可以做的事:查證身分、檢查車輛,「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這一條沒有提到尿液,也沒有提到毒品;整部法裡也沒有「尿液」兩個字。[警察職權行使法 §8] 毒品的測試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它把「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列為駕駛人測試檢定後的處罰事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5] 怎麼測,寫在處理細則裡:

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測試之檢定時,以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者,其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19-4]

唾液,不是尿。原則上在攔檢現場做,警察要告訴你試劑的有效期限、檢測流程和判讀方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19-4] 細則寫的路邊檢測是唾液快篩;尿液出現在後面一步。

《刑法》第 185 條之 3 把「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列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犯罪情形之一:尿液或血液,兩者擇一。[刑法 §185-3] 而《刑事訴訟法》寫的、警察可以違反你的意思採尿的情況是:你已經被拘提或逮捕到案,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尿液可以作為犯罪證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非侵入方式採取」;急迫時可以先採,但要在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刑事訴訟法 §205-2] 「非侵入方式」是法條的字;本站讀到的條文沒有進一步定義它。

順帶一提,營業大客車的駕駛人每次行車前要做的,是酒精濃度測試,不是驗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19] 客運駕駛的驗尿,來自特定人員那一套。

其他你可能遇到的規定

保護管束。 因施用毒品而付保護管束的人,在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會定期、或在有事實可疑時通知到場採驗,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5] 這一套的採尿規定在《採驗尿液實施辦法》:檢體要達六十毫升,未達時採尿人員應提供充足飲用水;[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12]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的人可以被強制採驗,但有正當理由並經同意的可以另定期日;[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11] 採尿人員應注意你的身體安全和名譽,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4] 女性由女性人員採驗。[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5]

航空人員。 飛航組員、客艙組員、簽派員和維護人員的麻醉藥物檢測,規定把檢體寫明了:

一、麻醉藥物檢測:尿液樣本反應呈陰性。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199]

檢測不合格,或拒絕檢測,都不得從事相關飛航作業。[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199]

入監。 受刑人入監時,必要時得採集尿液檢驗;脫衣檢查要在有遮蔽的處所進行,男性由男性職員、女性由女性職員執行。[監獄行刑法 §14]

運動員。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要求運動員接受運動禁藥檢測,[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11] 但整部辦法沒有寫檢體是什麼;它指向的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和作業規定,本站沒有讀到,所以這一頁不描述採樣的程序。

軍隊。 入伍受訓人員在特定人員的附表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附表] 但國防部內部怎麼採,本站沒有找到公開的規定,所以不描述。

體檢。 勞工健康檢查、新生健康檢查、徵兵檢查裡的驗尿是另一件事,在醫院驗尿那一頁。

三個人排成一列,畫得很小,站在一條延伸出畫面邊緣的地面線上。

檢驗前的那幾週,不是當天早上

台灣的規定沒有「有醫療文件記載」這個詞。它有的是「正當事由」,而且沒有定義它。[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6] 所以這一節能給你的,比英文版少,本站也不會假裝多。

有一件事本站還是要說,這是本站自己的看法,沒有任何法規背書:一份在採驗之前就存在的病歷,和在採尿室裡第一次說出口的一句話,不是同一件事。把這件事寫進病歷,是和醫師的談話,不是和雇主的談話。那場談話的時間是現在,不是採驗那一週。

沒有人能告訴你,這在你的情況裡會是什麼結果,本站也不能。

如果說出口是最難的那一步,有一張紙是為這個準備的。

把這一頁紙交給醫師

它用醫師自己讀的來源說明害羞膀胱症候群是什麼。你不必自己說出任何一句。

就醫那一頁寫的是進了診間之後可以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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