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驗尿時排不出來:香港的規定怎樣寫

如果有一次驗尿在等着你,從這一頁開始。先說一件事:在本站讀過的香港規定裏,沒有一套是專為「試了但排不出來的人」而寫的。美國的規定有——它有時限、有醫生評估、有指定的決定者,本頁末段會說。香港的規定是另一種形狀:法例先說誰可以要求你提供尿液樣本、在甚麼情況下;有些制度說了限時,有些說了房間;沒有一個說明排不出來的人接下來會怎樣。

這一頁把這些規定照原文走一遍。需要看原文的地方,條文會被整段引出來;其他地方會有像 [危險藥物條例 第54AA條] 這樣的標記,點一下就能在資料來源頁看到全文。

先講結論

本站讀過的《危險藥物條例》和《警隊條例》,沒有一條賦予警方向任何人要求尿液樣本的一般權力。《危險藥物條例》裏唯一一條容許收取尿液樣本的條文,要三個條件同時具備:警司級或以上人員授權、你的適當同意、裁判官核准。[危險藥物條例 第54AA條] 同意可以不給,給了也可以在樣本取得之前收回。[危險藥物條例 第54AA條]

有一個制度例外,就是毒駕。《道路交通條例》容許警務人員要求任何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的人接受快速口腔液測試,條文沒有寫須先有合理懷疑;[道路交通條例 第39N條] 測試呈陽性之後,可以要求血液樣本或尿液樣本。[道路交通條例 第39P條] 在這條條例之下,被要求提供尿液樣本而無合理辯解沒有提供,本身就是罪行;「沒有」包括拒絕;尿液樣本要在提出要求起一小時內提供;取血還是取尿由警務人員決定,不由你。[道路交通條例 第39P條] 這是本頁最長的一節,因為在本站讀過的制度裏,它是唯一一個有時限、而時限對你不利的。

校園測檢是自願的。監獄和戒毒所另有規則。僱主驗毒,本站沒有找到授權它的法例,也沒有找到禁止它的法例。運動員的禁藥檢測有自己的一套,而且是有人看着的。

以上每一個制度,本站都讀了它的原文。沒有一個寫明「試了但排不出來」的人會怎樣。這一頁不會替它們補上答案。

最後:對你最有用的一件事,不是當日做的。是事前和醫生把這件事寫下來。

誰可以要求你提供尿液樣本

《危險藥物條例》管的是危險藥物的罪行。它裏面容許收取尿液樣本的條文只有一條,而這一條開宗明義是三個條件:

在調查某已發生或相信已發生的罪行時,只可在以下的情況下收取某人的尿液樣本 —— (a) 一名職級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或職級在監督或以上的海關人員(授權人員)授權收取該樣本; (b) 已獲適當的同意;並且 (c) 裁判官根據第(7)款核准收取該樣本。

[危險藥物條例 第54AA條]

授權本身也有門檻:授權人員要有合理理由懷疑你已犯某宗「嚴重的可逮捕罪行」,並相信樣本有助確定這一點。[危險藥物條例 第54AA條] 條例把嚴重的可逮捕罪行界定為最高刑期不少於 7 年監禁的危險藥物罪行。[危險藥物條例 第54AA條]

「適當的同意」是你的同意,而條文要求提出要求的警務人員或海關人員把幾件事告訴你,其中兩件是:

(c) 對收取該樣本一事,他可表示同意,亦可不表示同意; (d) 如他對收取樣本一事表示同意,則他仍然可在該樣本取得之前,隨時收回其同意;

[危險藥物條例 第54AA條]

收取樣本的人員必須與你性別相同。[危險藥物條例 第54AA條] 取得的樣本只可在調查危險藥物罪行的過程中作法證科學化驗,任何人不得另作取覽、處置或使用。[危險藥物條例 第54AB條] 條例另一條較舊的證據條文,取證的權力止於削剪手指甲、用水洗手以供分析,和提交筆跡樣本——沒有尿液。[危險藥物條例 第54條]

《警隊條例》從另一邊說同一件事。它把尿液歸類為「體內樣本」,與血液、牙齒印模同列;[警隊條例 第3條] 收取體內樣本同樣要警司級或以上人員授權、你的適當同意和裁判官核准。[警隊條例 第59A條] 可以不經同意收取的,只有「非體內樣本」——條例的定義列的是頭髮、指甲、拭子、唾液和印模,尿液不在其中;[警隊條例 第3條] 而且只限於被警方扣留或在法院授權下被羈押的人,並要警司級或以上人員授權;[警隊條例 第59C條] 不同意的話,樣本仍會在有需要時使用武力的情況下收取。[警隊條例 第59C條]

讀這幾條條文,也要讀它們沒有寫的。它們說了誰、甚麼情況、同意、性別。它們沒有說房間,沒有說有沒有人看着,沒有說限時,也沒有說一個同意了卻排不出來的人會怎樣。本站在這兩條條例裏找不到這些。

還有一件事值得知道。禁毒常務委員會曾就一個名為「驗毒助康復計劃」的構思作公眾諮詢:

計劃的構思是,當有強烈的環境因素合理懷疑某人曾吸食毒品,法例會賦權執法人員要求該人接受驗毒。

[禁毒常務委員會 新聞公報]

委員會當時認為值得繼續探討,但因一些專業團體和主要持份者意見分歧,建議政府繼續與有關團體討論。[禁毒常務委員會 新聞公報] 本站找不到其後任何政府頁面說這個計劃已經立法或已經擱置;而本站讀過的現行《危險藥物條例》裏,沒有這樣的權力。如果你在別處讀到「警方可以隨時要求任何人驗尿」,那不是現行條文寫的。

毒駕:唯一一個無合理辯解沒有提供樣本就是罪行的制度

如果你駕駛,這一節是為你寫的。《道路交通條例》有一套針對藥物影響下駕駛的程序。在本站讀過的制度裏,它是唯一一個把無合理辯解「沒有提供尿液樣本」本身定為罪行的制度,也是唯一一個寫了時限的。

先是三種初步測試。條例把它們定義為一組:

初步藥物測試 (preliminary drug test)指識認藥物影響觀測、損害測試或快速口腔液測試;

[道路交通條例 第2條]

識認藥物影響觀測是獲授權警務人員為偵測藥物影響跡象而做的測試;[道路交通條例 第2條] 快速口腔液測試是用經認可的儀器對口腔液做的測試,旨在偵測指明毒品。[道路交通條例 第2條] 條例定義的三種初步測試,沒有一種是尿液測試。

誰可以被要求接受。警務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你曾在血液或尿液含有指明毒品或受藥物影響時駕駛、或駕駛時犯了交通罪行,可以要求你接受一項或多於一項初步藥物測試。[道路交通條例 第39M條] 快速口腔液測試的門檻更低:

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的人接受快速口腔液測試,以偵測該人的口腔液是否含有任何指明毒品。

[道路交通條例 第39N條]

提出要求時,警務人員必須警告你:

警務人員或獲授權警務人員在根據第(1)、(3)或(5)款向任何人提出要求時,須警告該人 —— (a) 如沒有提供所要求的樣本,該人可遭檢控; (b) 該人可被要求接受多於一項第(1)款所提述的初步藥物測試;及 (c) 如沒有接受任何一項該人被要求接受的測試,該人可遭檢控。

[道路交通條例 第39M條]

而「沒有」這個詞,條例有自己的定義:

沒有 (fail)就第39B、39C、39O及39S條而言,包括拒絕;

[道路交通條例 第2條]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按要求接受損害測試或提供口腔液樣本,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監禁 3 年。[道路交通條例 第39O條]

然後才是血液或尿液。快速口腔液測試呈陽性之後:

如某人接受了快速口腔液測試,而測試結果顯示,該人的口腔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則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提供血液樣本或尿液樣本,或提供兩者,以作化驗。

[道路交通條例 第39P條]

條例有一款處理「基於醫學上的理由」的情況,但它處理的是不能進行初步測試的人——在有合理懷疑下,警務人員可以直接要求血液或尿液樣本。[道路交通條例 第39P條] 它不是為排不出尿的人寫的。

要求只可以在三種地方提出:

警務人員只可在呼氣測試中心、警署或醫院根據第(1)、(2)或(3)款要求提供樣本。

[道路交通條例 第39P條]

取血還是取尿,不由你決定。這一款值得慢慢讀:

根據第(1)、(2)或(3)款提出要求的警務人員或獲授權警務人員,須決定要求取得血液樣本或尿液樣本抑或兩者,但如有醫生認為基於醫學上的理由,不能或不應抽取血液樣本,則只可取得尿液樣本。

[道路交通條例 第39P條]

條文只寫了一個方向:醫生認為不能抽血,就只取尿。它沒有寫相反的方向。一個排不出尿的人不能憑這一款要求改為抽血;本站在條例裏找不到讓他這樣做的條文。

一小時。

被要求提供尿液樣本的人須於提出要求起的1小時內提供樣本。

[道路交通條例 第39P條]

就是這一句。條文沒有提供水,沒有寫第二次嘗試,沒有寫一小時之後有甚麼跟進。

沒有提供,是甚麼意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沒有在根據第39P條被要求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時按要求行事,或沒有給予第39Q(4)(b)條所指的同意,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

[道路交通條例 第39S條]

而樣本不夠也算沒有提供: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除非某人所提供的血液樣本或尿液樣本符合以下說明,否則該人即屬沒有提供樣本作分析或化驗 —— (a) 足以使該分析或化驗得以進行;及 (b) 其提供的方式,使該分析或化驗得以令人滿意地達到其目的。

[道路交通條例 第39S條]

被裁定犯這項罪行,除非法庭基於特別理由另作命令,否則首次定罪須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5 年。[道路交通條例 第39S條]

「合理辯解」四個字。條文說的是「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樣本才是罪行。這四個字在條例裏沒有定義;本站找不到任何香港法例、判詞或政府頁面說過一個人排不出尿算不算合理辯解。這一頁不會替法庭決定。它只能告訴你:這個詞存在,而它的意思由法庭定。

在這個制度裏,時限是對你不利的,而決定取血還是取尿的人不是你。這兩件事在其他制度裏都沒有,所以先知道。

你已經認識的那個測試。酒後駕駛的呼氣測試是同一個結構:警務人員向道路上的駕駛人要求提供呼氣樣本時,須警告沒有提供可遭檢控。[道路交通條例 第39B條] 酒精化驗程序裏的尿液樣本,同樣是一小時。[道路交通條例 第39C條]

警方和運輸署怎樣描述這個流程。警務處說損害測試在指定警署內進行,整個過程會被錄影,由警務人員示範。[香港警務處 毒後及藥後駕駛] 運輸署一個沒有註明日期、所列的初步測試還未包括快速口腔液測試的頁面說,沒有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被評定駕駛能力受損的司機,須交出駕駛執照 24 小時。[運輸署 毒駕及藥駕] 警隊的刊物《警聲》描述了快速口腔液測試推行後流程的變化:

推行快速口腔液測試後,若司機未能通過測試,警方可直接安排司機到醫院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確定是否干犯毒後駕駛,大大縮短所需時間。

[警聲 第1180期]

校園測檢

如果你是家長,或者你是學生,這一節很短,因為守則裏關於這件事的部分很短。

保安局禁毒處的健康校園計劃頁面說,學校的參與純屬自願;[禁毒處 健康校園計劃] 校園測檢的參考守則寫明參加計劃純屬自願,[校園測檢計劃 參考守則] 而學生和家長同意並承諾的,是被抽中時提供尿液或頭髮樣本。[校園測檢計劃 參考守則] 抽中的學生如拒絕:

抽中的學生如拒絕接受測檢,校長可請指定老師釋除該名學生的疑慮,但須時刻緊記,參加計劃純屬自願。

[校園測檢計劃 參考守則]

拒絕會通知一同簽署同意書的家長或監護人;[校園測檢計劃 參考守則] 撤回同意不會帶來任何負面的後果。[校園測檢計劃 參考守則]

提供樣本的房間,守則寫的是廁格:

有關學生可以在廁格內提供樣本,以保障個人私隱。

[校園測檢計劃 參考守則]

收集樣本的人會確定份量不少於 30 毫升、溫度介乎 32°C 至 38°C,以確定樣本是否有效。[校園測檢計劃 參考守則]

守則裏「未能提交尿液樣本」只出現為校訪報告的一個類別。[校園測檢計劃 參考守則] 它沒有寫學生未能提供樣本時接下來會怎樣:沒有第二次嘗試,沒有時限,沒有水。本站把整份守則讀了一遍,找不到。

監獄和戒毒所

《監獄規則》容許醫生,或獲醫生授權的總懲教主任、高級懲教主任或護士,規定囚犯呈交尿液樣本:

醫生或獲醫生授權的總懲教主任、高級懲教主任或護士,可規定囚犯在合理期間內呈交尿液樣本,以作檢驗及分析。

[監獄規則 第34A條]

「合理期間」是規則關於時間的全部。尿液樣本被發現有危險藥物痕跡而未能提出合理辯解,屬違反監獄紀律的行為。[監獄規則 第61條] 《戒毒所條例》把《監獄規則》適用於戒毒所和被羈留的人,猶如其為囚犯而戒毒所為監獄。[戒毒所條例 第9條] 這些規則沒有寫一個排不出尿的囚犯會怎樣,本站也不會替它們寫。

僱主

本站沒有找到任何授權僱主對僱員驗毒的香港法例,也沒有找到禁止的。所以在僱傭關係裏,驗毒不是法例規定的事;本站找到的,是兩個機構就健康審查和健康資料給僱主的指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談的是職前健康審查:

僱主要求準僱員進行職前健康審查的做法十分普遍。只要有關個人同意進行健康審查及將審查結果送交僱主,此舉不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

[私隱專員公署 人力資源管理常問問題]

同一個答案提醒僱主避免過度收集準僱員的身體狀況資料,只需要足以支持醫療人員認為其可勝任職位的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人力資源管理常問問題] 公署的文字說的是「健康審查」,沒有一句提到驗毒或藥物測試——本站找不到。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的《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說得更具體:

僱主只應在需要確定應徵者能否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或是否需要遷就時,才索取相關的健康資料。

[平機會 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

守則說驗身應在完成甄選並識別最合適人選後進行,良好做法是給予有條件聘用後才驗身。[平機會 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

有一個僱主的做法是公開寫明的:警務處。警員的遴選程序寫着:

於出席最後面試委員會後,投考人可能獲安排進行品格審查及體格檢驗(包括尿液驗毒)。

[警察招募 遴選程序]

警隊的新聞公報說,所有在指定日期或之後申請警隊職位的人士均須在遴選程序中接受尿液驗毒測試,並提到警隊內部已有一個「自願驗毒計劃」。[警隊 新聞公報] 其他紀律部隊,本站找不到相應的頁面。入職身體檢查一般怎樣處理尿液樣本,是另一頁的事。

《殘疾歧視條例》。這條條例把「殘疾」界定得很闊,其中一項是:

(g) 影響任何人的思想過程、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 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任何失調或疾病,

[殘疾歧視條例 第2條]

害羞膀胱綜合症(paruresis)算不算這裏的殘疾,本站找不到任何香港的判詞或平機會文件說過,這一頁不會替它們決定。引這一段只是讓你知道這條條例存在,和它的用字。

運動員

如果你參加有禁藥檢測的運動,這一節和上面每一節都不同:這裏的收集是有人看着的,而看着是規定。

中國香港運動禁藥管制機構的樣本收集程序說,被挑選的運動員可能被要求提供尿液樣本、血液樣本或兩者。[中國香港運動禁藥管制機構 樣本收集程序] 它的尿液檢測小冊子寫着(DCO 是小冊子對運動禁藥管制主任的簡稱),不論男女:

運動員由相同性別的 DCO 或陪同人員陪同上洗手間。

[運動禁藥檢測程序 尿液檢測]

運動員必須先用清水洗手,然後除下或調整衣物,讓 DCO 或陪同人員(作為見證人)親眼目睹樣本從運動員身體排進集尿杯的整個過程。

[運動禁藥檢測程序 尿液檢測]

份量是最少 90 毫升。[運動禁藥檢測程序 尿液檢測] 而小冊子對拒絕和未能提供的態度是一句:

運動員逃避、拒絕或未能提供樣本作禁藥檢測,屬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條。

[運動禁藥檢測程序 尿液檢測]

「未能」和「拒絕」並列,本站不會把它說輕。小冊子的權利一欄寫着,殘疾運動員可以要求在標準的樣本收集程序作出修訂;[運動禁藥檢測程序 尿液檢測] 害羞膀胱綜合症是不是這裏的殘疾,同樣沒有任何本站找到的文本說過。運動員提供的樣本少於那個份量時會怎樣,小冊子的中文文本沒有寫,本站也就不在這裏說。

三個房間站在同一條地線上。一個有門可關、門後有光的廁格;一道薄薄的隔板後有三個人在等;和一個有兩個人在裏面的開放洗手間。

一個有門可關的廁格,你獨自在裏面。校園測檢的守則寫的是這一個,為的是私隱。

薄薄的隔板後有人在等,而時鐘在走。毒駕制度的條例沒有說房間是甚麼樣子;它寫了的是一小時,和由不得你選取血還是取尿。

房間裏另有一個人,而規定要他看着。運動禁藥檢測的見證人是這一個,小冊子的字是「親眼目睹」。

美國的規定是怎樣的

香港的讀者可能受僱於採用美國規定的公司,或在美國受檢。美國運輸部的規定為排不出樣本的人寫了一套程序,本站的英文版整頁走了一遍。這裏只說它的形狀,讓你知道那套程序長甚麼樣,也讓你知道香港沒有。

它只約束美國受運輸部監管的運輸業僱主和他們的安全敏感職位僱員,[49 CFR 40.1] 不是美國職場的一般規定,更不是任何其他地方的。在它之下,一般的收集是一個只有一個座廁、有全高私隱門的獨立房間,你獨自在裏面。[49 CFR 40.42] 排不出來,會有第二次嘗試,而且:

敦促僱員飲用最多 40 盎司的液體,在最長三小時的期間內合理分配,或直到當事人提供了足量的尿液樣本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僱員拒絕喝水不構成拒絕受檢。

[49 CFR 40.193(b)(1)(ii)]本站譯文。

三小時過後,僱主的指定代表在諮詢醫學覆核主任(MRO)後,指示你在五天內向一位持牌醫生取得評估;[49 CFR 40.193(c)] 那位醫生只建議,[49 CFR 40.193(d)] 作決定的是 MRO。[49 CFR 40.193(h)] 規定說明了甚麼算「醫學狀況」:

可確定的生理狀況(例如尿液測試中的泌尿系統功能障礙,或口腔液測試中的自身免疫疾病),或有醫學記錄、在此之前已存在的心理障礙,但不包括沒有支持的「情境焦慮」或脫水的說法。

[49 CFR 40.193(e)]本站譯文。

規定用了「shy bladder」這個詞本身。[49 CFR 40.191(d)] 這一切都是那套規定的內容,只在它之下成立。本站讀過的香港制度裏,沒有三小時,沒有 MRO,沒有醫學評估這一步。

同一個病,兩種制度。美國的把「排不出來」寫成一條有出口的路;香港的把它留白。留白不是出口。

三個人排成一行等候,畫得很小,站在一條伸出畫面邊緣的地線上。

事前,不是當日

美國規定裏做事的那個詞是「有醫學記錄」,而且是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記錄。[49 CFR 40.193(e)] 本站讀過的香港規定,沒有一套會問你要這樣的記錄。但這正是原因:在一個沒有寫明程序的制度裏,你能帶進房間的,只有你事前準備好的東西。

一封寫在受檢之前、有日期的醫生信,和治療的紀錄,是任何制度裏都拿得出來的東西。它在毒駕制度裏會不會被當作合理辯解,這一頁已經說過本站不知道;在其他制度裏,誰會看它、看了會怎樣,本站同樣找不到寫明的地方。它不是任何一個制度的保證。它只是一張已經存在的紙,和一句第一次在房間裏說出口的話,是兩回事。

而把它寫下來,是和醫生的一次對話,不是和僱主或警務人員的。這次對話的時間是現在,不是受檢那一星期。

如果開口是最難的部分,有一頁紙是為此而寫的。

把這一頁紙交給醫生

它用醫生自己的資料來源說明害羞膀胱綜合症是甚麼。你不用親口說出任何一句。

進了診症室之後可以要求甚麼,求醫那一頁有寫。

本頁最近一次核對是在 。

把這一頁紙交給醫生